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哪些类型的法律意见书?

目前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法律意见书为三类。

第一类,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类,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异常经营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

在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反馈的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成功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员工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是否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是管理人登记是否可顺利通过的决定性因素。

四、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优势有哪些?

1、德佐律师事务所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整所律师全员高度协作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可以极大提高基金登记的效率、效果。

2、拥有顶尖金融、法律复合人才。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主办律师,曾全球500强的商业银行从事产品管理,除拥有律师执业证外,还拥有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

3、拥有系列成功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案例。我们的基金法律服务不是纸上空谈、不是空中楼阁,而是以成功案例作为背书。

4、自主作业,不分包转包业务。律师事务所是出具系列《法律意见书》的唯一主体,我们建议客户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处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事务。

5、本地智慧,立足于东莞,为当地客户提供便捷服务。如果您是东莞的客户,德佐律师所有信心提供事捷功倍的服务、省去异地奔波的往返负累和差旅成本。